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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排放標準的公告
中國軸承網 發布時間:2011/05/06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GB26133-2010)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現公告如下:
一、所有進行定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必須符合GB 26133-2010第一階段排放限值的要求。
凡生產、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的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污染物排放達標機型(系族)的核準申報,環境保護部將對通過審核的機型頒發環保型式核準證書。
二、未達到GB 26133-2010標準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不得生產、進口和銷售。
所有生產、進口或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應按標準要求加貼發動機標簽。國內生產的發動機應在出廠前加貼標簽,進口發動機應在交付前加貼標簽。
三、擬定型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的型式核準試驗,應由環境保護部認可的排放檢測機構來進行。排放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進行檢測,如實出具檢測報告。
四、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生產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所有已定型機型的環保生產一致性。
五、環境保護部將組織對生產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的企業進行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部將撤銷該機型(系族)的環保型式核準證書,并予以公告。
對于生產、進口或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小型點燃式發動機的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六、有關型式核準的具體技術要求,由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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