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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一起計算機網絡域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中國軸承網 發布時間:2007/08/20
近日,石嘴山市中級法院對原告浙江某軸承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計算機網絡域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判決,對原告持有的“NWH”商標不予認定為馳名商標。
原告“NWH”商標于2002年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七類,即軸承產品。原告“NWH”商標注冊后,持續使用至今。
2007年4月,被告王某在互聯網上注冊登記了 “NWH-BEAR.com”域名并提供電機產品、五金工具、軸承系列等產品銷售信息,原告認為被告該行為足以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已構成對原告“NWH”馳名商標的嚴重侵犯,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認定原告持有的第七類第1910106號“NWH”商標為馳名商標,并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NWH”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2.被告立即注銷在互聯網上注冊的 “NWH-BEAR.com”域名;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元、證據保全費1000元,合計2.1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馳名商標是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原告的“NWH”商標,自2002年注冊以來,雖獲得了國家免檢產品證書和寧波市、慈溪市兩市的一些獎項或榮譽,但數量相對較少,且除國家免檢產品證書外,其余都是在當地獲得的,外地相關公眾很少知曉;從原告提交的證據表明,原告“NWH”商標使用也具有一定局限性,特別是該商標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其宣傳工作持續的時間不長,宣傳輻射的范圍不大。因此,原告持有的“NWH”商標無論是從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產品的了解程度,還是從該商標廣告的形式、廣告的覆蓋率、廣告的持續時間以及廣告的媒體等級考慮,均不具備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故本院對原告持有的“NWH”商標在本案中不予認定為馳名商標。同時,根據本案被告王某注冊域名并提供銷售產品信息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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